河南裕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裕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黑石煤炭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82民初8190号
原告:河南裕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牧野路1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Z44H5PX3K。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超云,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公司员工。
被告:汝州市黑石煤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小屯镇***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NA9GCA6840。
法定代表人:白云召,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白云召,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黄岛区。
原告河南裕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汝州市黑石煤炭科技有限公司、白云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限定日期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裕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付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