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裕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利泉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裕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财保12号
申请人:河南利泉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太行中路2369号太行市场436号。
法定代表人:段会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光让,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裕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牧野路1968号。
法定代表人:高静。
申请人河南利泉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裕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利泉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焦作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裕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焦作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我院办理。申请人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利泉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裕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柳 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旭伟
书 记 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