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沂庆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31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未签订过《销售订单》、《销售合同》,被上诉人以伪造或无法律效力证据提交法院,应属无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销售订单》、《销售合同》约定,发生违约诉讼处理地为签订地(上海长宁),故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确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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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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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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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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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案号:(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3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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