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丽莲民催字第7号 申请人: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黎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5年11月27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1日,票据号码为,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合力革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农行丽水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