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成超纤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022民初332号 原告: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黎川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天成超纤革业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成超纤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苏天成超纤革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主动支付尚欠货款,双方的债务已结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7元,减半收取计648.5元,由原告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