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1022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川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南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展邦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2民初44号民事调解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4月2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9,47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截至2020年6月22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99,47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