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汇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忠县祥鑫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汇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3民初4545号 原告:忠县祥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复兴镇 天台村十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9228347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汇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忠州街道红星路34号9-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NR8E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忠县祥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汇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忠县祥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13元,减半收取7856.5元,由原告忠县祥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