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3民初4545号
原告:忠县祥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复兴镇
天台村十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9228347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汇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忠州街道红星路34号9-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NR8E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忠县祥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汇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忠县祥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713元,减半收取7856.5元,由原告忠县祥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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