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6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阳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延路3号唐延国际中心1幢21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天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阳明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5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在缺少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然判决,认定事实不正确,为此申请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或依法改判。申请人无法对2022年3月11日,通过“网上投诉举报联动平台”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取证,因证据存在于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网上投诉平台软件的后台服务器上,现请求法院重新调查取证。申请人投诉当日已通过微信告知被申请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因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同时存在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法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阳明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二)阳明公司与***的劳动关系是2022年3月29日解除的,解除原因是因为***严重违反公司的制度。***在接到阳明公司给其的复岗通知书后,未按要求时间复岗,也未办理请假手续,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阳明公司的制度。2022年3月29日,答辩人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阳明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与阳明公司提供的考勤制度中均载有连续旷工十天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的相关规定,经查,***在收到阳明公司复岗通知后并未返还公司工作,阳明公司以其连续旷工超10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认为阳明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仅回复“我已投诉了”,并未有因阳明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要求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不能成立。***申请再审期间请求本院调取“网上投诉举报联动平台”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应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不应代替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故本院对于***的申请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