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0118号
原告:***,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重庆高洁环境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4幢25楼25-1/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59874554M。
法定代表人:付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涛,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
第三人:港中(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1幢11层A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6BQ3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高洁环境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港中(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劲 松
审 判 员 陈 娟
审 判 员 高 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 品
书 记 员 谭燕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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