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天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皓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419号

原告:江苏天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大埝三组1号。

法定代表人:杨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南京皓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毛圣东,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皓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天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4277元,合计5427元,由原告江苏天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米庆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傅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