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271民初9889号 原告: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47785133T,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543993532,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清平乐商铺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23日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1415680元及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自实际应付之日2021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4月30日,利息为121,155.07元,本息共计1,536,835.07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3日签订《三亚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工程服务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建设的同心家园九期一期项目6#、7#、9#楼(总户数632户)组织实施管道燃气设计、监理、施工,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为2,022,400.00元。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的30%,即606,720.00元;在设计方案图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且原告进场施工前向原告支付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的70%,即1,415,680.00元。3.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后根据被告要求开具相应的票据。若被告要求先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再付款,被告需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发票金额支付款项。后因被告要求增加6#、7#、9#住宅楼632户居民热水器不锈钢金属波纹软管暗埋,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3月24日签订了《三亚市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设计与安装补充协议》,约定:1)原告为被告提供632户居民热水器不锈钢金属波纹软管暗埋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燃气置换、通气点火等事宜;2)热水器不锈钢暗埋管道安装费为351,941.93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了同心家园九期一期项目6#、7#、9#楼632户的天然气管道及居民热水器不锈钢金属波纹软管暗埋设计安装事宜,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确认了最终设计方案,并于2020年9月17日、2021年6月30日分别对9#楼和6#、7#楼进行了竣工验收签署《管道燃气工程竣工报告》,被告已分别于2020年9月17日、2021年6月30日将燃气工程移交当地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管理。原告已将所有发票都开具给被告,但被告仅于2020年9月30日支付了606,720元、2021年4月20日351,941.93元,尚有尾款1415680元未支付。原告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告项目对接人联系付款均未果。2024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限期支付“同心家园九期一期项目6#、7#、9#楼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管道燃气管道安装费的函》,要求被告至迟于2024年4月30日将尾款支付至原告账户。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被告拒不支付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1415680元,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未付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1415680元为基数,自实际应付之日2021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欠付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利息直至欠付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4年4月30日,为121,155.07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原、被告签署的《三亚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工程服务合同》及《三亚市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设计与安装补充协议》目前正在履行,经被告公司工程部当时经办专人核实,目前原告的燃气管道安装工作按实际履约实际情况,确实已经大部分做完。但被告公司因2021年底清平乐项目重大涉黑案件影响,被海南省公安厅7.19专案组全部查封冻结公司所有资产,人员也暂时停滞,客观上不能正常与原告办理后续对接事项,也无法给原告办理后续的收尾验收和款项结付工作。但三亚市政府指定的被告的托管单位三亚城投集团还是在积极协调解决该事情,因涉黑事项处理目前还没有明确结果,只能等涉黑事项整体处理结束后由政府予以处理。二、关于原告诉请管道燃气安装费和利息,目前没有最终确认,应当依法由原告进行鉴定,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原告虽然进行安装燃气管道,但是因涉黑影响最后双方收尾部分如管道使用、发票、金额对接结算等事项均没有确认,据此其无理由主张利息。因为其单方提供的金额在被告公司涉黑下需要进一步确认。因此,请法庭依法责令原告对其诉求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亦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 双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已有证据组织了证据交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三亚市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工程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建设的同心家园九期一期项目6#、7#、9#楼组织实施管道燃气设计、监理、施工,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2022400元。关于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的30%;在设计方案图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且原告进场施工前向原告支付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的70%,即1415680元。关于发票约定,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后根据被告要求开具相应的票据。若被告要求先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再付款,被告需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发票金额支付款项。后因被告要求增加6#、7#、9#住宅楼632户居民热水器不锈钢金属波纹软管暗埋,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3月24日签订了《三亚市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设计与安装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632户居民热水器不锈钢金属波纹软管暗埋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燃气置换、通气点火等事宜;该热水器不锈钢暗埋管道安装费351941.93元。 后原、被告协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于2020年9月17日、2021年6月30日分别对9#楼和6#、7#楼进行了竣工验收签署《管道燃气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被告已分别于2020年9月17日、2021年6月30日将燃气工程移交给当地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管理。原告已向被告开具金额2374341.93元的所有发票,被告先后支付了606720元、351941.93元,尚有尾款1415680元未支付。2024年4月22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关于:限期支付“同心家园九期一期项目6#、7#、9#楼管道燃气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函》,即原告催促被告付款,被告仍未支付。2024年10月25日,被告向本院提交请款说明,确认涉案工程量和现场施工工程量一致,工程量确认已完工。 另查,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资产被有关机关冻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即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完成了工作量内容,亦已履行向被告开具全额发票的义务,遂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款项付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41568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被告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以被告最后确认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的2021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补救损失,不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141568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4156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8631.52元(原告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三亚东锣岛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