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22099号
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江苏环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已在庭前达成和解,故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4元,减半收取计3867元,由原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