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新3223执保54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
被保全人:***,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
被保全人:新疆聚能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新兴街北二巷15号1栋6层2**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32883325XH。
法人代表:**,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新疆聚能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223民初1247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申请保全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该案申请保全金额24500.00元,本院实际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219.85元。皮山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3执保547号案件实际保全219.85元,部分保全,此案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