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8150号
申请人: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广源道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城关镇乡宫寨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天津百兴聚仁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武清区武清开发区广源道36号房产(津(2016)武清区不动产权第1046544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天津百兴聚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清
区武清开发区广源道36号房产(津(2016)武清区不动产权第1046544号);
二、冻结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
款14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