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7民终3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广源道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双庙子镇房身村民委八组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079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079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充分,存在逻辑矛盾,遗漏重要诉讼参与人(原审共同被告),依法应当改判,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遗漏重要诉讼参与人【原审共同被告:天津众城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伟业)及法定代表人**】,没有**重要案件事实及本案根源。根据一审判决及被上诉人所述,被上诉人在众城伟业进行劳务工作,众城伟业拖欠其劳务工薪,之后被上诉人联系不上众城伟业及法定代表人**,并声称**携款潜逃,而在一审阶段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信聊天截图)显示,在本案立案后至一审开庭前,被上诉人一直与**密切联系,且**为被上诉人提供虚假证据及证言,并不存在被上诉人所述的联系不上、携款潜逃的情况,恰恰证明被上诉人与**联合起来存在恶意讨薪情况。本案的根源在于众城伟业及法定代表人**拖欠被上诉人劳务工薪,**为众城伟业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理应由众城伟业及**承担拖欠被上诉人劳务工薪责任,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追加众城伟业及**为该案共同被告,也只有这样才能**案件事实,**被上诉人讨薪事宜是否真实明确,被上诉人与众城伟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债务纠纷,而原审法院遗漏这一重要案件事实,机械刻板按照所谓的《协议书》判决由上诉人承担全部劳务工薪,已严重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二、原审法院依据《协议书》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支付责任,认为其员工签署为职务行为,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及事实基础,且该《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协议书存在多个版本,附件内容欠款缺乏相应欠条依据,上诉人请求予以撤销。原审法院依据***签署《协议书》为职务行为,该员工并没有特别授权,其签署的该协议书存在多个版本,有所谓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不同人员签署版本,也有相关人员没有签署版本,之间差异矛盾,另所谓**版本为所谓项目章,该章亦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具备公司公章及合同章效力,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相应法律效力。此外,该案根源为众城伟业及法定代表人**拖欠被上诉人劳务工薪,上诉人不认识被上诉人,也不知悉被上诉人为众城伟业承接项目提供劳务,上诉人仅与众城伟业存在合同关系,上诉人剩余未付众城伟业工程款为81063.2元,而《协议书》所述金额总计196562元,已远超上述未付众城伟业工程款金额,该《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原审法院单独机械地依据该《协议书》所述内容进行判决,已严重侵害被上诉人权益,故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书》,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三、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在上诉人项目进行过施工,由于上诉人已按照约定按期支付众城伟业工程款,也应以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而原判决金额已超过上诉人应付未付工程款范围。2022年5月,上诉人与众城伟业签署《劳务分包合同》,2022年12月,众城伟业在在没有完成合同内容情况下擅自退场,也不进行施工,截止目前,上诉人与众城伟业涉及该合同总金额为408696元,上诉人已支付327632.8元,剩余未付工程款为81063.2元,而一审法院判决金额已远超上述未付工程金额,故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超出部分欠款金额。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重要诉讼参与人,作出的错误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提起上诉,请予以支持。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指定账户(银行账号6228480019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西城支行,户名:**)支付人民币73000元,若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以上约定支付,**有权依据本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6000元(本金73000元十违约金13000元); 二、**收到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3000元之日起三日内向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因本案查封的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或扣押的其他财产; 三、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案结事了,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财产保全费880元,共计185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蔡 霞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