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8150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联东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广源道36号。
法定代表人:孙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城关镇乡宫寨村。
法定代表人:康玉同,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津0114民初8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查封天津百兴聚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清区不动产权第1046544号);2.冻结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天津百兴聚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清区
武清开发区广源道36号房产(津(2016)武清区不动产权第1046544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河南春华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145万元的冻结及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晓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