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坤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舟山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111民初8232号 原告:重庆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舟山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人力资源公司)与被告舟山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某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工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解除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法律咨询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4年8月28日与被告签订聘用协议书。合同中约定聘用期间被告需要支付原告15000元,前期合作期间甲方已收到拟聘人员证件、资料。本协议签订后,被告应于3个工作日内需要将本年聘用费用15000元支付给原告。但被告并未按期支付款项15000元。原告期间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款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拒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无奈原告诉至贵院。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支付15000元并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法律咨询费2000元。综上,共计170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来院。 被告某工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审理期间向本院邮寄《聘用协议书》复印件和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拟证明合同未订立和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操作被告系统后台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16日,法定代表人杜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研发;电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办公服务。 原、被告在庭审中均举示了乙方为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甲方为被告某工程公司的《聘用协议》,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现需聘用人员从事咨询工程师(投资)工作,乙方有能力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前述人员,协议约定甲方拟聘用乙方人员的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乙方提供聘用人员***;聘用期间甲方给予乙方15000元/人/年,前期合作期间甲方已收到拟聘人员证件、资料,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于3个工作日内件本年聘用费用15000元支付乙方;甲方不能按协议要求支付聘用费用或甲方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且不退还未履约部分费用;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经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在该协议尾部“乙方”处盖章,委托代理人处有“周某”签字,尾部“甲方”某工程公司处仅有打印的名称吗,没有某工程公司盖章,委托代理人处也是空白,“签署时间”打印字体为2024年8月28日。该协议首部甲、乙双方也均为打印字体,无盖章和签字。 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庭审中认为,前述协议已经成立并履行,并根据该协议约定要求被告某工程公司支付15000元,要求双方之间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在判决之日解除;被告某工程公司认为前述协议并未实际签订。 根据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举示的原告公司员工周某与被告某工程公司员工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8月8日,周某“现在管理咨询师的同事是哪一位呢”“***下月到期了”,邵某“我晚点问问”“今年费用多少”,周某“我问下”“和去年一样1.5万一年”,邵某“好的,我问下领导”,周某“好的,我和人才说下”;2024年8月12日,周某“领导怎么说呢”,邵某“续的”,周某“领导那边要是可以换人也和我说下,我好做两手准备”,邵某“好的……”,周某“***好犟,说不听”,邵某“没事,换个同专业同价格的就行”,周某“好的”;2024年8月13日,“那另外的咨询师我这两天开始找人,到时候找好了,我们可以注册不”“***他是9月初到期”,邵某“这两天太早了吧”“最好按照和***到期时间差不多注册”,周某“那就等月底注册”,邵某“好的”,周某“这样就相差3、4天”,邵某“好的”;2024年8月28日,周某“咨询师续签的合同我现在发您下,麻烦帮我签章下,我们号下月初把人员注册到公司来”,邵某“好的,合同先发我吧”,周某随即向邵某发送了“舟山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咨询师换人”的文档,“联系人和电话我没写,您看是写您的还是写老板的,就麻烦您添加以下”,邵某“好的”“下午发你”;2024年8月28日下午2点40分,邵某向周某发送了“舟山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咨询师换人”的文档,周某“好的,合同我盖章还是您这边先盖章呢”,邵某“你那边盖完电子版发我好了”,周某“好的”,2024年8月28日下午3点04分周某向邵某发送了合同的PDF版,“那就麻烦您这边盖完章发我下”,邵某“好的”;2024年8月29日,周某“人员的身份证,社保您看这里能不能增员上”,邵某“要等9月初了”;2024年9月2日,周某“***的社保今天记得给增员下”,邵某“好的”,周某“人员社保增员清单出来了吗”,邵某“还没,财务还没发我”,周某“好的,那我先做下人员信息维护”“到时候发你了再发我吧”;2024年9月5日,周某“人员变更好了”,并发送了***执业登记证书的截图,邵某“OK,这周可能没空走流回款,要等下***了”“这礼拜比较忙”,周某“好的,没事”,邵某“***你也提醒我一下哈”,周某“好的”;2024年9月9日,周某“邵工,***的费用麻烦帮我今天安排下了”,邵某“好的”,周某“帮我安排了吗”,邵某“流程已经提交了”“等领导批了”,周某“好的”;2024年9月10日,周某“邵工,领导今天审批了吗,人员在问费用的事了”“另外***这两天就要变更单位,到时候我直接给他办理就好了”,邵某“好的,流程还没过”,周某“这周能搞定不,我好和人说下”,邵某“这个不确定啊,大领导的流程不好去问”,周某“好的,那就麻烦您对帮我盯着点,我先和人才说说”“对了,我们的合同您还没有盖章发我呢”,邵某向周某发送了PDF文件“好的,流程过了我会和你说的”“原件在我领到地方”,周某“什么原件”,邵某“我盖章过的原件”,周某“到时候发扫描件吧,方便些”,邵某“嗯”;2024年9月13日,周某“邵工,今天周五了,领导那边流程走完了没呢”,邵某“还没有哎,最近他们领导层有点事情”,周某“人员一直再问我具体时间,我也不好和他说具体什么时候支付”“要不晚点帮我问问吧”,邵某“好的,下午我问问”;2024年9月19日,周某“费用流程走好了吗?人员又再问了,都10多天了”,邵某“还有最后2个领导没有批”“好像是有点矛盾,很多流程都卡在哪里了”“具体时间暂时无法确定”,周某“现在没法确定什么时候给人员支付费用么”,邵某“是的,流程一直卡着”,周某“领导是有什么想法吗”,邵某“不是”“是那个卡流程的领导和公司领导层有点矛盾”“很多流程都卡在他那里了”,周某“这个卡着有点难搞”“那还是得麻烦邵工您帮我在和领导说下吧,毕竟这人员也注册到公司名下10多天了”“人也一直在追问这个费用的事”“另外合同的扫描件也麻烦发我下呢”,邵某“合同也在领导那里”;2024年9月20日,邵某“***的事情领导那边意思是具体时间很难确定下来,领导层的矛盾时间确定不了的”……周某“这月底能搞定吧,不然我真的没办法和人员解释了,人员要是没有注册都还好,毕竟人员也都注册到公司了,现在人才觉得是我不想支付他费用是的”,邵某“这个我这边也确定不了,我们社保都交了,也不至于说故意卡着他的吧”;2024年9月23日,邵某“你好,我领导说目前还没法确定时间,矛盾蛮重的,他意思要不再等等,或者早点换一个单位,目前因为这个事情公司人员进出也多的”,周某“如果没注册还好弄了,注册了现在人员在做变更那到时候被协会暂停执业了就要等几年呢”;2024年9月24日,邵某“然后我领导意思***流程一时半会走不完,补一个月的费用,我们这边到时候转出您看可以不”“因为注册完一个月也没有到嘛”“我们这边补一个月的费用”“你看看和人员协商一下”;2024年9月25日,周某“邵工,你这边和领导说了没呢”,邵某“说了,和昨天一样”,周某“行吧,那我就把这事交给公司法务那边了”;2024年9月26日,周某“那现在公司这边还是不支付费用是吗?刚刚我们公司的合作律师事务所,说给您这边打电话也一直没接,如果公司这边今天还是不支付费用的话,公司老板的意思就是直接起诉到法院去了,到时候就得您公司这边过来下了”。 根据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举示的执业登记情况、咨询工程师登记证书显示,2024年9月4日***的执业单位变更为被告某工程公司。 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向被告某工程公司电子送达了起诉状等副本材料,被告某工程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举示的聘用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咨询工程师登记证书及执业登记情况等证据材料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案涉《聘用协议书》纸质版被告某工程公司并未签字盖章,但是从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周某与被告某工程公司员工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就案涉《聘用协议书》的签订进行了磋商,在2024年8月28日双方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且之后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通过微信聊天中在被告方知情的情况下,依约将聘用人员注册到了被告某工程公司名下,故本院认为案涉《聘用协议书》在2024年8月28日成立并且实际履行。被告某工程公司应当按照《聘用协议书》的约定在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聘用费15000元支付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且《聘用协议书》约定甲方不能按协议要求支付聘用费用或甲方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且不退还未履约部分费用,现支付期限早已届满,被告某工程公司仍未支付聘用费,故本院对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要求被告某工程公司支付聘用费1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聘用协议书》约定甲方不能按协议要求支付聘用费用或甲方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本案中,被告某工程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聘用费,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某人力资源公司有权解除案涉《聘用协议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之规定,被告某工程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签收本院送达的起诉状等副本材料,故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解除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 关于原告主张的法律咨询费2000元。因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未明确约定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且进行法律咨询并非必须支出的维权成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律咨询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于开庭之日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被告某工程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重庆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书》于2024年11月14日解除; 二、由被告舟山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聘用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按40%收取计36元,由被告舟山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