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204民初3419号之一
原告:广西桂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航鹰大道12号魅力首座7栋2单元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2765817X3。
法定代表人:***(2021年8月13日由***变更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桂(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桂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广西桂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桂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桂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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