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桂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204民初3419号之一 原告:广西桂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航鹰大道12号魅力首座7栋2单元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2765817X3。 法定代表人:***(2021年8月13日由***变更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桂(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桂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广西桂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桂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桂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0号 邮政编码:54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