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泓港航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冉曦船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粤泓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72民初1902号 原告:扬州冉曦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5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粤泓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路59号博悦酒店一楼。 原告扬州冉曦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粤泓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