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621民初811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地址:山**省济**市市中区舜耕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省济**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诉被告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00元,减半收取计59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