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4民终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颐通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学,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千金乡南环路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颜廷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轩、王文君,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成公司)因与上诉人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页岩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2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伦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学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学,上诉人页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轩、王文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伦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按照页岩公司的抗辩认定伦成公司存在使用检测标准错误是不正确的;2、一审法院未对页岩公司迟延支付检测费及没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未予以认定是错误的;3、一审未支持伦成公司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是错误的。
页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伦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页岩公司对伦成公司实施的工程检测部分没有异议,而且检测费用也全部支付了,但在发现材料检测有问题后,材料检测的费用才未予以支付,一审法院认定伦成公司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不正确;2、伦成公司适用检测标准不当,未对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材料进行提示,未能履行检测义务。
伦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页岩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794***元;页岩公司支付因延迟支付工程款(包括拖欠的3794***元)而产生的利息(从2013年7月30日到2017年6月19日按本金1064434元,2017年6月19日到2017年8月25日按本金864434元,2017年8月25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按本金3794***元,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页岩公司因延迟给付和拖欠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页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7月1日,伦成公司(承揽方,乙方)与页岩公司(定作方,甲方)签订《无损检测合同》,主要约定:“双方就定作人施工范围内的钢结构、设备及工艺管道射线探伤、超声波检测、渗透检测、磁粉检测工程签订本合同。检测项目名称为页岩油化工深加工示范项目50万吨/年加氢预处理装置101单元、汽油加氢装置、催化裂解装置102单元及气氛、MTBE装置安装工作无损检测。实物工程量以经双方确认的工程任务验收单为准。按照图纸要求,若设计图纸无相关要求,则执行最新版相关规范及标准,若以上均无要求,则由甲方、乙方及监理工程师三方共同协商认定。价款暂定金额为5895***5元(结算价款以甲方最终审定的标价单为准),价款为含税价格,税费由乙方承担。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5日,由承包人依据所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当月完成工程量的预算,报甲方审核确认后60日内支付审批后金额的70%作为当月的进度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到乙方90%工程款。剩余10%待工程竣工保运二年后全款支付承包人。计价标准(略)。检测检验时间为自2011年7月2日开始至工程完工止,暂定为2012年5月1日在工程施工现场当面交付无损检测报告5份,自交付日起14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甲方对检测报告持异议,双方同意提交具有资质的评定机构进行鉴定。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检测过程,向乙方提供有关所检测检验的设备(材料)的技术参数和规格等方面的资料,并按约定支付价款、接受检测检验报告,有权不定期对检后部位进行抽检。乙方按约定取得检测检验价款,严格遵守规定,对人员管理、生产安全等负责,按规定做好放射性源的使用保管工作及作业中的隔离工作,保证所检测检验设备(材料)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并承担因无损检测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工程运行期间,因无损检测单位过错,安装工程质量隐患未能及时显现,造成甲方损失的,无损检测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部分0.1%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期交付检测检验报告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等内容。2011年12月22日,原告(承揽方,乙方)与被告(定作方,甲方)签订《材料检验检测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就页岩油化工深加工示范项目50万吨/年加氢预处理装置101单元、汽油加氢装置、催化裂解装置102单元及气氛、MTBE装置安装工程材料检验检测。实物工程量以经双方确认的工程任务验收单为准。半定量光谱分析、全定量光谱分析、化学成分分析等项目,工程量以实际检测工程量为准。按照图纸要求,若设计图纸无相关要求,则执行最新版相关规范及标准,若以上均无要求,则由甲方、乙方及监理工程师三方共同协商认定。检测工作量及抽检比例,按抚顺石化公司质量监督站所发的相关规定执行。价款暂定金额为5607890元(结算价款以甲方最终审定的标价单为准),价款为含税价格,税费由乙方承担。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5日,由承包人依据所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当月完成工程量的预算,报甲方审核确认后60日内支付审批后金额的70%作为当月的进度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到乙方90%工程款。剩余10%待工程竣工保运二年后全款支付承包人。计价标准(略)。检测检验时间为自2011年12月22日开始至工程完工止(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接受并完成的甲方正式委托工作量,计入本合同结算范围之内)。暂定为2012年6月1日在工程施工现场当面交付检验检测报告5份,自交付日起14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甲方对检测报告持异议,双方同意提交具有资质的评定机构进行鉴定。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检测过程,向乙方提供有关所检测检验的设备(材料)的技术参数和规格等方面的资料,并按约定支付价款、接受检测检验报告,有权不定期对检后部位进行抽检。乙方按约定取得检测检验价款,严格遵守规定,对人员管理、生产安全等负责,保证所检测检验设备(材料)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并承担因检测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工程运行期间,因检测单位过错,安装工程质量隐患未能及时显现,造成甲方损失的,无损检测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部分0.1%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期交付检测检验报告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等内容。2016年8月***日,经双方在4份施工图结算审批意见表确认汽油加氢装置无损检测审批金额为135422元,其中无损检测102585元,材料检验3***37元;气氛及MTBE装置无损检测、材料检验工程审批金额3730***元,其中无损检测365785元,材料检验7276元;催化装置无损检测及材料检验审批金额为1048864元,其中无损检测470419元,材料检验578445元;预处理装置无损检测预算审批金额为513990元,其中无损检测365655元,材料检验148335元。2016年11月9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结算审批意见表没有载明对化工厂前期地管安装无损检测及进厂材料无损检验的审批金额。2017年1月18日双方在施工图结算审批意见表确认化工厂前期地管安装无损检测及进厂材料无损检验审批金额为465197元,其中无损检测445197元,材料检验20000元。据此,双方在施工图结算审批意见表上确认的审批金额合计为2536534元,其中无损检测合计为1749641元,材料检验合计为7868***元。另查明,2012年7月起至2017年8月,页岩公司陆续向伦成公司支付检测的费用。2012年7月20日,伦成公司向页岩公司出具发票三张,载明金额分别为9460元、3***01元和13849元,合计180000元;2012年8月8日页岩公司网银支付给伦成公司180000元。2012年8月22日,伦成公司向页岩公司出具发票两张,载明的金额分别为30804元和19***96元,合计223000元;2012年9月27日页岩公司支付给伦成公司223000元。2012年11月19日和20日,伦成公司分别向页岩公司出具两张发票,载明的金额分别为***1100元和456500元,合计667600元;2012年12月25日,页岩公司支付给伦成公司667600元。2013年1月29日,伦成公司向页岩公司出具发票一张,载明的金额为401500元;2013年2月19日,页岩公司向伦成公司支付401500元。2017年4月8日,伦成公司向页岩公司出具发票七张,其中六张金额均为99995元,一张金额为85036元,合计685006元;2017年7月11日和8月25日,页岩公司分别支付给伦成公司200000元和485006元,合计685006元。综上,页岩公司合计支付给伦成公司检测费用***57106元,尚有3794***元未支付。页岩公司主张未支付伦成公司剩余检测费的主要原因是伦成公司多次将检测标准使用错误,将检测标准GB/T1***1-2008、GB/T700-2006等结构钢标准用在法兰检测上,导致检测结果错误,后经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确认”,并提交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伦成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和9月29日作出的光谱分析检测结果通知单和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13年11月22日和2014年3月5日作出的9份检验报告证明其抗辩主张。页岩公司提交另案法律文书证明已将提供不合格法兰的供货商诉至法院,亦加以证明其抗辩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无损检测合同》和《材料检验检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伦成公司依约履行检测义务,页岩公司应将检测费用支付给伦成公司。页岩公司抗辩称合同履行期限至2013年,伦成公司从未向其主张过债权,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结算审批意见表,双方在陆续的进行结算,且页岩公司在2017年7、8月份依然在向伦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足以证明伦成公司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页岩公司主张伦成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适用标准错误,导致检测结果错误,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伦成公司应对其单位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交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13年、2014年作出的检验报告证明其抗辩主张。页岩公司在知道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出的检验报告的内容后,在2017年依然在与伦成公司进行结算,向伦成公司支付部分检测费用,且页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得知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内容后及结算时对伦成公司的检测内容、适用标准及检测结果等提出异议,故对页岩公司的该项主张无法予以采信。关于伦成公司要求页岩公司分时分数额支付检测费利息的主张,双方对迟延支付检测费的利息没有约定,伦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页岩公司已支付的检测费系迟延支付,因双方在陆续的进行结算,并确定最终的检测费用,在页岩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时已经支付的部分检测费用的利息不予支持,对尚拖欠的部分检测费用,利息应自页岩公司最后一次付款之次日起开始至被告全部付清检测费用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同理,伦成公司要求页岩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因双方在陆续的进行结算,伦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页岩公司已支付的检测费系迟延支付,且页岩公司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故伦成公司的该项主张无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检测费3794***元及利息(以379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8月26日起开始计算至检测费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2元,由被告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庭审中,页岩公司认可检测标准系由其提供的。但2012年8月10日页岩公司向伦成公司提供的委托单上载明的执行标准为JB4726-2000,而伦成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通知单上注明的标准内容系当时已经失效的JB4726-1994标准,且伦成公司对依据JB4726-2000标准应认定Mn含量低的材料并未标注不合格。再查明,页岩公司在收到伦成公司报送的检测报告后并未依据合同约定在14日内提出异议。页岩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表示无法区分每次付款是针对具体的哪一份检测合同。页岩公司对伦成公司主张其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不予认可,故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每日0.1%的违约责任。又查明,伦成公司于二审庭审中陈述称页岩公司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损失为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对具体的欠款数额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伦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伦成公司是否存在未完全履行检测义务的情形,且该情形是否足以免除页岩公司给付剩余检测费的义务;三是伦成公司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关于焦点一,页岩公司的付款时间从2012年8月开始,直到2017年8月25日最后一次付款,时间跨度为5年,且无法区分每次付款系针对的具体合同项目。同时,双方的最后一次结算亦发生在2017年1月,内容既包括无损检测也包括材料检测,故伦成公司于2017年12月主张检测费用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焦点二,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伦成公司对于在检测过程中,出现超标性缺陷,应及时通知相关各方。2012年8月10日伦成公司接受委托的执行标准为JB4726-2000,其中要求Mn的含量应为0.6-1.0,而在伦成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通知单上对低于该标准的材料并未注明不合格。同时伦成公司注明的检测标准内容系当时已作废的JB4726-1994标准。故伦成公司的确存在未全面履行合同的情形。但,依据双方合同约定页岩公司应在收到检测报告14日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同意。页岩公司对此并未依约定提出异议,且页岩公司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伦成公司出具的此份检测结果给其造成的损失。页岩公司据此主张免除自身给付欠付检测费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三,伦成公司主张利息及违约金的事实依据均为页岩公司迟延给付检测费用,因双方在合同中就迟延支付检测费用一节已有明确约定,即页岩公司应向伦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部分日0.1%的违约金。故伦成公司就此再行主张利息损失已超出了页岩公司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对此不应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给付一节,其中包括违约金的给付标准及违约金的计算期间。关于给付标准,虽双方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但双方约定的每日0.1%即年息36%过高,且被上诉人不认可其应承担该违约责任,故本院对此予以调整。因伦成公司自述称页岩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为利息损失,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认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期限,伦成公司主张从2013年8月1日起计算,虽伦成公司主张其已按照页岩公司2013年7月30日下发的通知要求送达了相关材料,但其在二审法庭给予的举证期间内未能提供接收材料证明自己履行了报送义务。且双方的最终结算审批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故页岩公司应从2017年1月19日起承担迟延给付检测费用的违约责任。截止2017年1月19日,双方结算检测费用为2536534元,此时已付款数额为147***00,尚欠检测费1064434元。此后,页岩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付款200000元。故页岩公司应承担以1064434元为迟延给付数额,从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的违约金。截止2017年7月11日,页岩公司尚欠伦成公司检测费用864434元。此后,页岩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给付伦成公司检测费685006元。故页岩公司应承担以864434元为迟延给付数额,从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的违约金。此后,页岩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给付伦成公司检测费685006元后尚欠伦成公司3794***元。即页岩公司应从2017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2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检测费3794***元并以37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给付违约金,从2017年8月26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上诉人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给付上诉人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如下时间段的违约金(其中:以1064434元为迟延给付数额,从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的违约金;以864434元为迟延给付数额,从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的违约金);
驳回上诉人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人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92元,由上诉人上诉人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1元,由上诉人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由上诉人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9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尹立威
审判员 韩雪& # xB;
审判员 梁   馨   月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