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辽0402民初2669号
原告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学成、委托代理人刘景学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轩、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无损检测合同》和《材料检验检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检测义务,被告应将检测费用支付给原告。被告抗辩称合同履行期限至2013年,原告从未向其主张过债权,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结算审批意见表,原、被告在陆续的进行结算,且被告在2017年7、8月份依然在向原告支付检测费用,足以证明原告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主张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适用标准错误,导致检测结果错误,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对其单位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交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13年、2014年作出的检验报告证明其抗辩主张。被告在知道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出的检验报告的内容后,在2017年依然在与原告进行结算,向原告支付部分检测费用,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得知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内容后及结算时对原告的检测内容、适用标准及检测结果等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无法予以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分时分数额支付检测费利息的主张,双方对迟延支付检测费的利息没有约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支付的检测费系迟延支付,因双方在陆续的进行结算,并确定最终的检测费用,在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已经支付的部分检测费用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尚拖欠的部分检测费用,利息应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之次日起开始至被告全部付清检测费用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同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因双方在陆续的进行结算,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支付的检测费系迟延支付,且被告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无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日,原告(承揽方,乙方)与被告(定作方,甲方)签订《无损检测合同》,主要约定:“双方就定作人施工范围内的钢结构、设备及工艺管道射线探伤、超声波检测、渗透检测、磁粉检测工程签订本合同。检测项目名称为页岩油化工深加工示范项目50万吨/年加氢预处理装置101单元、汽油加氢装置、催化裂解装置102单元及气氛、MTBE装置安装工作无损检测。实物工程量以经双方确认的工程任务验收单为准。按照图纸要求,若设计图纸无相关要求,则执行最新版相关规范及标准,若以上均无要求,则由甲方、乙方及监理工程师三方共同协商认定。价款暂定金额为5895595元(结算价款以甲方最终审定的标价单为准),价款为含税价格,税费由乙方承担。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5日,由承包人依据所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当月完成工程量的预算,报甲方审核确认后60日内支付审批后金额的70%作为当月的进度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到乙方90%工程款。剩余10%待工程竣工保运二年后全款支付承包人。计价标准(略)。检测检验时间为自2011年7月2日开始至工程完工止,暂定为2012年5月1日在工程施工现场当面交付无损检测报告5份,自交付日起14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甲方对检测报告持异议,双方同意提交具有资质的评定机构进行鉴定。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检测过程,向乙方提供有关所检测检验的设备(材料)的技术参数和规格等方面的资料,并按约定支付价款、接受检测检验报告,有权不定期对检后部位进行抽检。乙方按约定取得检测检验价款,严格遵守规定,对人员管理、生产安全等负责,按规定做好放射性源的使用保管工作及作业中的隔离工作,保证所检测检验设备(材料)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并承担因无损检测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工程运行期间,因无损检测单位过错,安装工程质量隐患未能及时显现,造成甲方损失的,无损检测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部分0.1%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期交付检测检验报告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等内容。2011年12月22日,原告(承揽方,乙方)与被告(定作方,甲方)签订《材料检验检测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就页岩油化工深加工示范项目50万吨/年加氢预处理装置101单元、汽油加氢装置、催化裂解装置102单元及气氛、MTBE装置安装工程材料检验检测。实物工程量以经双方确认的工程任务验收单为准。半定量光谱分析、全定量光谱分析、化学成分分析等项目,工程量以实际检测工程量为准。按照图纸要求,若设计图纸无相关要求,则执行最新版相关规范及标准,若以上均无要求,则由甲方、乙方及监理工程师三方共同协商认定。检测工作量及抽检比例,按抚顺石化公司质量监督站所发的相关规定执行。价款暂定金额为5607890元(结算价款以甲方最终审定的标价单为准),价款为含税价格,税费由乙方承担。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5日,由承包人依据所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当月完成工程量的预算,报甲方审核确认后60日内支付审批后金额的70%作为当月的进度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到乙方90%工程款。剩余10%待工程竣工保运二年后全款支付承包人。计价标准(略)。检测检验时间为自2011年12月22日开始至工程完工止(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接受并完成的甲方正式委托工作量,计入本合同结算范围之内)。暂定为2012年6月1日在工程施工现场当面交付检验检测报告5份,自交付日起14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甲方对检测报告持异议,双方同意提交具有资质的评定机构进行鉴定。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检测过程,向乙方提供有关所检测检验的设备(材料)的技术参数和规格等方面的资料,并按约定支付价款、接受检测检验报告,有权不定期对检后部位进行抽检。乙方按约定取得检测检验价款,严格遵守规定,对人员管理、生产安全等负责,保证所检测检验设备(材料)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并承担因检测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工程运行期间,因检测单位过错,安装工程质量隐患未能及时显现,造成甲方损失的,无损检测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部分0.1%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期交付检测检验报告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0.1%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等内容。2016年8月21日,经原、被告在4份施工图结算审批意见表确认汽油加氢装置无损检测审批金额为135422元,其中无损检测102585元,材料检验32837元;气氛及MTBE装置无损检测、材料检验工程审批金额373061元,其中无损检测365785元,材料检验7276元;催化装置无损检测及材料检验审批金额为1048864元,其中无损检测470419元,材料检验578445元;预处理装置无损检测预算审批金额为513990元,其中无损检测365655元,材料检验148335元。2016年11月9日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结算审批意见表没有载明对化工厂前期地管安装无损检测及进厂材料无损检验的审批金额。2017年1月18日原、被告在施工图结算审批意见表确认化工厂前期地管安装无损检测及进厂材料无损检验审批金额为465197元,其中无损检测445197元,材料检验20000元。据此,原、被告在施工图结算审批意见表上确认的审批金额合计为2536534元,其中无损检测合计为1749641元,材料检验合计为786893元。另查明,2012年7月起至2017年8月,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检测的费用。2012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发票三张,载明金额分别为9460元、32101元和13849元,合计180000元;2012年8月8日被告网银支付给原告180000元。2012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发票两张,载明的金额分别为30804元和192196元,合计223000元;2012年9月27日被告支付给原告223000元。2012年11月19日和20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出具两张发票,载明的金额分别为211100元和456500元,合计667600元;2012年12月25日,被告支付给原告667600元。2013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发票一张,载明的金额为401500元;2013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401500元。2017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发票七张,其中六张金额均为99995元,一张金额为85036元,合计685006元;2017年7月11日和8月25日,被告分别支付给原告200000元和485006元,合计685006元。综上,被告合计支付给原告检测费用2157106元,尚有379428元未支付。被告主张未支付原告剩余检测费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多次将检测标准使用错误,将检测标准GB/T1591-2008、GB/T700-2006等结构钢标准用在法兰检测上,导致检测结果错误,后经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确认”,并提交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和9月29日作出的光谱分析检测结果通知单和抚顺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13年11月22日和2014年3月5日作出的9份检验报告证明其抗辩主张。被告提交另案法律文书证明已将提供不合格法兰的供货商诉至法院,亦加以证明其抗辩主张。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核准证,计量认证证书,合同,施工图结算审批意见表,汇款凭证,照片,结果通知单,检测报告,施工协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另有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抚中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佐证。
一、被告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检测费379428元及利息(以37942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8月26日起开始计算至检测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2元,由被告远东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蕊 人民陪审员  刘娇 人民陪审员  芦迪
代书 记员  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