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市顺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辽0403执442号
本院在执行抚顺市顺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送达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XXXXX元。经网络查询和实地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房产,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210000元,另案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抵消181249.00元。因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391249.00元,尚有XXXX元未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案件(2017)辽0403执44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浦时
书 记 员  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