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辽民申4061号
再审申请人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抚顺市顺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顺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4民终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顺盛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伦成公司已实际使用,故伦成公司应向顺盛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关于伦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提供证据另行主张权利。原审法院结合全案情况,确定工程款数额及对违约行为的认定,符合案件事实,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抚顺伦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建柱 审判员  罗建华 审判员  宋 华
书记员  杨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