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南金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3211号
原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人民路400号国际IT城4楼406房。
法定代表人汪衡芳。
被告湖南金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万宝大道高铁南站广场东侧综合楼3楼62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由原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卿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童柳莎
书记员朱家惠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