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民终4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过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嵊州市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5)浙0683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5年12月23日,上诉人嵊州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嵊州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嵊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嵊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