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宁波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1民初265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54年8月23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58年4月17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1年5月26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第三人)宁波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25410640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反诉。2019年12月18日,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日,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六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