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伟杰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81民初4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弘,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韬,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伟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华楼街**财富大厦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99503719M。

法定代表人:李庆贞。

原告***与被告浙江伟杰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连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