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81民初4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弘,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韬,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伟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华楼街**财富大厦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99503719M。
法定代表人:李庆贞。
原告***与被告浙江伟杰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连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