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市博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浙江伟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1129号
原告:**市博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市泗门镇小路下村菜场路4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CJQ7W2P。
经营者:周辉,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梓埠镇新兴村6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伟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99503719M。
法定代表人:李庆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博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伟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博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财产保全费474元,合计941元,由原告**市博辰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刘多廷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