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伟杰建设有限公司、河南蓝城房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181民初2343号
原告:浙江伟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99503719M。
法定代表人:李庆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媛媛,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蓝城房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心怡路楷林IFC1号楼2单元15层1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739817H。
法定代表人:翁建江。
原告浙江伟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杰公司)与被告河南蓝城房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伟杰公司申请对被告蓝城公司在陕西蓝城醴泉湖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于5000000元人民币范围内进行保全,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伟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蓝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杰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蓝城公司退还原告伟杰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21年5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伟杰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蓝城公司退还原告伟杰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9日,原告伟杰公司与被告蓝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四川子公司西南蓝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与达州双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达州陶然里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西南蓝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系被告的控股子公司,达州双廊桥置业有限公司系西南蓝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协议约定,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0000元,协议签订当天支付5000000元,剩余履约保证金在10天内补齐,同时协议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原告与达州双廊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在2021年5月1日前全额退还。因被告未能及时将5000000元保证金转交达州双廊桥置业有限公司,致使原告与达州双廊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又另行缴纳了150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被告长期拒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压力,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蓝城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9月9日,被告蓝城公司(甲方)与原告伟杰公司(乙方)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蓝城公司将其四川子公司西南蓝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与达州双廊蓝桥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达州陶然里项目”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伟杰公司施工,暂定工程合同总价为5亿元;本协议签署后,原告伟杰公司应向被告蓝城公司支付150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伟杰公司应向被告蓝城公司支付50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剩余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后10天内补齐;如上述工程与达州双廊蓝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正式施工总承包合同,并且工程全部交由原告伟杰公司施工的,原告伟杰公司所缴纳的15000000元履约保证金被告蓝城公司应在2021年5月1日前全额退还原告伟杰公司;被告蓝城公司应当在收到原告伟杰公司5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后安排原告伟杰公司与四川省子公司西南蓝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或达州双廊蓝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达州陶然里项目(暂定)建安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若签约不成功视为被告蓝城公司违约,被告蓝城公司应3日内退还伟杰公司保证金;因退还履约保证金所发生的纠纷由原告伟杰公司所在地龙泉市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日,原告伟杰公司向被告蓝城公司支付了该项目履约保证金5000000元。
2021年2月2日,原告伟杰公司向案外人达州双廊蓝桥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该项目履约保证金15000000元。
2021年2月3日,原告伟杰公司与案外人达州双廊蓝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伟杰公司承包达州陶然里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伟杰公司提交的协议书、支付业务回单、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原告伟杰公司的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伟杰公司与被告蓝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协议书》约定,原告伟杰公司与达州双廊蓝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正式施工总承包合同,并且工程全部交由原告伟杰公司施工的,被告蓝城公司应在2021年5月1日前全额退还原告伟杰公司所交纳的15000000元履约保证金。现该条款约定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条件已经成就,被告蓝城公司未按期退还履约保证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伟杰公司要求被告蓝城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蓝城房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浙江伟杰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5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被告河南蓝城房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盛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靓
代书记员吴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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