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30610号
原告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蚝四芙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钟家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德,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办事处龙田社区龙窝路79号天时达工业园行政大楼402。
法定代表人阙来发。
被告阙来发,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女,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柏,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之凡,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和葛明德、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柏和罗之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阙来发共同支付原告损失7460233元;二、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阙来发支付利息暂计497321.6元,直至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阙来发共同支付完所有资金损失为止;三、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阙来发共同支付返工、修理费预计2357865元;四、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阙来发承担原告的鉴定费82866元;五、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阙来发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六、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阙来发承担原告的律师费100000元。七、被告***对被告阙来发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预算总造价9301167元;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内容:芙蓉工业区七路4号新建五层钢结构厂房及其基础工程和钢结构连廊工程及基础工程,包括新建钢结构工程7103平方米、钢结构连廊工程951平方米。开工时间:2018年11月7日,竣工时间:2018年12月16日,工程总期40天。截至起诉日,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施工面积3890.7平方米,但原告已支付工程款共计7460233元(其中已完成工程造价6116160.36元,多支付了1344072.64元)。由于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的工程有严重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至今未验收。原告委托深圳市精恒工程检验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对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论是“该新建钢结构工程现状结构质量不满足厂房的安全使用要求”,原告多次发函至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阙来发,要求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阙来发组织人员对建设施工项目工程进行返工、修理,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阙来发拒绝返工、修理。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的工程不能满足厂房的安全使用要求,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阙来发拒绝返工、修理,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利益损失。
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涉案工程应属于违法建筑。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方是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应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并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三、答辩人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于2019年2月21日将工程交付被答辩人充分使用至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完成工程总价结算,被答辩人剩余工程款3368703.92元未向答辩人支付。四、答辩人无需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阙来发、***答辩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被告阙来发、***并不是该合同的主体,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被告阙来发、***至今仍系夫妻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证据交换和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意见及庭审陈述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日,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为发包方(甲方),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将涉案位于宝安区厂房钢结构工程发包予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相关内容包括:(一)乙方需按合同明确的施工范围及相应的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并合格完成所有指定内容。工程内容:芙蓉工业区七路4号新建五层钢结构厂房及其基础工程和钢结构连廊工程及其基础工程(具体工程施工内容以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包括新建钢结构工程7103平方米,钢结构连廊工程951平方米。甲方保留对本工程的工程量增减的权利,增减部分按附件报价单相应报价一并进行结算。(二)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以预算总价并在结算时按实际施工情况对预算总价进行增减的方式进行承包,施工过程中乙方负责:包工、包料、包各项措施费用、包达到施工规范要求的一切工序的费用、包施工中所需机械和工具、包管理费和利润、包风险、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成品保护、包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与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包维修服务等一切费用。(三)工程总工期共40天,从乙方收到甲方开工通知且具备钢结构施工条件之日起算。(四)本工程预算总造价9301167元,包括新建五层钢结构厂房8516494.98元,钢结构连廊工程1484760.02元,合计总价10001255元,按九三折给予优惠。预算总造价系基于附件图纸和报价单计算所得,若实际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增加工程量的,结算予以相应增加;若乙方未按图纸及报价单所示材料进行施工,或经甲方验收确认实际施工存在用料不足的,结算予以相应扣减。双方按实际结算价款完成支付。(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支付工程预算总造价20%即1860233元;钢结构材料进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预算总造价15%即1395175元;主体钢结构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预算总造价20%即1860233元;在屋面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预算总造价20%即1860233元;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工程结算总价剩余的3%留作质保金,除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扣留的情形外,甲方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质保金。(五)本合同工程完工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甲方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本合同工程完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期满之日为工程竣工时间。竣工验收以经甲方签名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报价清单和乙方提供的材料样品内容为标准。甲方拒不验收或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或者擅自动用的,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所发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六)乙方对所有施工内容进行保修,保修期限自工程验收之日起计为12个月。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及时免费返修。(七)甲方于施工前办理施工相关手续,保证工程的合法性和正常施工,并提供施工资料给乙方。甲方委派程盛钱为管理代表。(八)乙方应当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建设,严格按照施工工序及说明书等技术资料进行施工。合同附件包括《甲方签字确认的施工图纸》、《中天世纪新建五层钢结构厂房钢构工程报价单》、《中天钢结构连廊工程钢构工程报价单》等。
合同签订后,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场施工。2019年1月12日,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程进度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在2019年1月20日做好1楼地面及1至3楼楼板混凝土浇筑及金刚砂面,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支付工程款180万元;在完成上述项目工程,经验收后,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约定第四批工程进度款1860233元;合同以外增项工程项目,经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核算工程造价后,支付80%的合同以后的增项工程款。2019年1月29日,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补充协议》,约定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万元,该款项包括合同约定的第四批工程款及部分增项工程款,主要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和部分材料款;该款项的支付不代表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对已完成工程的验收合格,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其中包括1楼地面及2至4楼楼面混泥土浇灌工程(2019年1月22日浇灌完成)但均未验收,2019年2月21日完成达到工程交付要求后并交由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验收。
现施工现场已实际交付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但双方并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双方对完工工程量存有争议,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另案起诉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该案尚处审理中。施工期间,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共支付进度款7460233元。
2019年9月10日,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向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律师函,陈述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通知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验收检验,但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要求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工、修理。快递单显示该函名称为“关于中天世纪工业园厂房钢结构工程的律师函”,查询单显示函件于2019年9月11日妥投。
2019年9月,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委托深圳市博艺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二至五层19~20×H~J悬挑梁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问题进行鉴定。深圳市博艺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结构安全分析报告》,分析面积约160㎡,分析范围为二至五层19~20×H~J悬挑梁,收集资料为设计结构图纸和荷载布置图,分析计算方式为根据结构布置及荷载布置对梁截面进行验算,验算梁柱连接节点是否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分析结论为:经结构模型计算分析,二至五层19~20×H~J悬挑梁应力比及稳定性均满足结构安全要求,节点连接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因此悬挑梁整体满足结构安全要求。本次仅对19~20×H~J悬挑梁做分析。该报告由鉴定单位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落款;报告附有现场勘查的照片。
2019年11月14日,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核制《工程量结算汇总清单》提供予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罗列28项施工项目的工程量及合价。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程盛钱逐项核对后在“数量确认签字”栏逐项签名,仅对第25项、第26项未签名确认,每页均手写声明“以上确认只对已完成的施工量,工程面积、单价不做确认”。
2020年4月20日,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主张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施工,且质量验收合格,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为10842757.26元,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仅支付7074209.70元,尚应支付余款3768547.56元。快递查询单显示该函由程盛钱于翌日签收。
2020年4月29日,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单方委托深圳市精恒工程检验有限公司对涉案施工工程进行钢结构检测。2020年6月1日,深圳市精恒工程检验有限公司作出《中天世纪新建钢结构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报告显示,检测范围为1-3层新建钢结构工程,面积约3890.7㎡,现用途为厂房,结构检测结论为“1、本工程为新建钢结构图纸设计拟为五层,现场已施工至第四层,第四层仅局部完成施工,未投入使用,该工程18-20×D-E轴区域结构布置与设计不符。新建钢结构平面布置基本合理,荷载传递路径较明确。2、地基基础没有发现不均匀沉降现象。3、所抽检的结构实际轴线尺寸、层高、钢柱、钢梁及支撑等主要构件截面尺寸符合设计要求。4、抽检的钢柱垂直度,钢梁挠度符合规范要求。5、经检测,钢结构次梁与主梁之间通过高强螺栓连接,部分连接节点有开孔却未安装螺栓;主梁与钢柱之间的连接采用高强螺栓连接与焊接,但现场检查发现大部分钢梁翼板与钢柱连接节点存在漏焊、点焊、拼接不上的位置采用加塞钢筋焊接,焊缝尺寸未满足设计要求且部分焊缝未焊透,不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也不满足焊接工艺要求及等级要求。6、经检测,该工程部分钢构件的涂装层存在脱落现象。7、主要结构构件目前没有出现由于结构受力或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明显可见的裂缝或损伤”。结构安全性鉴定结论为:“1、上部结构无明显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整体倾斜、裂缝、变形或其他不良现象。2、根据现场抽检结果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以现有实际情况进行的结构计算表明,该工程部分钢柱、部分主钢梁、悬挑钢粱以及支撑不满足承载力要求(不满足承载力要求的构件详见表4-5-1,表4-5-2)。综上,该新建钢结构工程现状结构质量不满足厂房的安全使用要求”。建议为:“1、对不满足承载力要求低的钢柱、钢梁及支撑进行加固处理;2、按规定及设计要求,修缮所有钢柱与钢梁的节点连接;3、对涂层脱落的钢构件按规范及设计要求涂刷防护层”。该报告由鉴定单位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落款;报告附有现场勘查的照片,报告第15、16页备注不满足计算承载力的构件的具体情况。据鉴定单位和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陈述,2020年4月29日启动鉴定之时,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代表到现场,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否认,鉴定公司和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据相关陈述,原告所委托律师其时亦在现场。
2020年6月19日,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寄送《关于请求立即彻底处理解决中天世纪工业园区厂房钢结构工程安全质量问题的函》,陈述2020年5月经双方沟通协商,同意由深圳市精恒工程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验鉴定,现报告结论为“该新建钢结构现状结构质量不满足厂房的安全使用要求”,遂要求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整改、返工、修理作业等。
此后,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拖欠工程结算款,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相持不下,分别诉至本院。
庭审中,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精恒工程检验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不予认可。经本院质询,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均明确不申请重新进行质量鉴定。另,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涉案施工项目为违法建筑,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予以否认,但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关报建报批手续。
另查明,阙来发与***为夫妻关系,两人于1998年6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涉案工程并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施工建筑物现状并未符合原合同约定的五层构造,现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双方均应积极提供证据证明。据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举证,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验收后合理期限内即主张质量问题,双方存有争议,据公平原则,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为此,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先后单方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经对比两份鉴定报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的深圳市博艺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作鉴定,仅限于二至五层19~20×H~J悬挑梁,鉴定范围未涵盖所有施工项目,不能充分、全面证实工程质量。而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委托的深圳市精恒工程检验有限公司所作鉴定,对工程进行了全面的鉴定,附有现场勘查的记录,且鉴定报告详列不满足计算承载力的构件的具体位置和情况,该份报告的鉴定范围、鉴定程序和报告编制更为接近法院委托鉴定的要求。因此,深圳市精恒工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相对更具有证明力,结合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异议函件,足以让本院对工程质量产生重大质疑。在工程未竣工验收、且有鉴定结论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形下,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不申请重新鉴定,亦未补充其他反驳证据,应由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举证原则承担不利后果,本院采纳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关于质量问题的事实主张。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质量不合格的相应责任。但是,涉案工程规模较大,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关报建报批手续,本院无法确定建筑物的合法性,建筑物的合法性决定着质量问题应按修复处理还是按过错责任分摊损失处理。因此,本案尚不确定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基于质量问题所提诉求是否具备法律依据,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应待建筑物合法性确定后再主张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鉴定费用的分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479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 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果(兼)
书记员 李 玉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