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9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蚝四芙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钟家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办事处龙田社区龙窝路79号天时达工业园行政大楼402。
法定代表人:阙路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柏,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之凡,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上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凤连,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上诉人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垲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凤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0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天世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