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齐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齐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恢329号 申请人:江西齐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组织机构代码:78412XX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樟民二初字第59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9.9594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9594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