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恢329号
申请人:江西齐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组织机构代码:78412XX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樟民二初字第59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9.9594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9594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