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恢329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齐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组织机构代码:78412XX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本院在执行江西齐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