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执保87号
申请人:江西齐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所住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回春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住地:涟源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齐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回春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齐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回春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齐美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回春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