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航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党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民初414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陕西航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党民,男,住周至县,地块一生境恢复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航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党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侯 娉
书 记 员  郑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