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885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居民。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居民。
被告:陕西航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TY6BP0G,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居民。
原告**与被告**、陕西航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受理违反了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均为西安市长安区。原告**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合阳县,但其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莲湖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西安市莲湖区。综上,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4488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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