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赣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江西省赣州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赣0702行审8号 申请人赣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住所地赣州市市政中心*楼**楼。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赣州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富地中心*号楼*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196046W。 申请人于2018年8月1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年3月6日作出的赣市残征字(2017)2-06号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执行申请人赣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赣市残征字(2017)2-06号征收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9793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