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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远久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浙江耘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23民初2081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柳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执行董事。 被告:金某,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金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在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期间,原告甲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大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