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23民初2081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柳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执行董事。
被告:金某,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金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在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期间,原告甲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大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