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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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370号
原告:杭州瑞者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道**商业中心2幢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N77X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东方国际复合社区双塔综合楼1幢东28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9TAQ3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瑞者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浙江**贸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原告杭州瑞者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瑞者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瑞者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杭州瑞者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