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3民初262号
原告:重庆市苗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红旗村一组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0A2T6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街道石城路178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YW863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苗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苗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苗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苗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0元(原告重庆市苗某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2860元),减半收取2860元,由原告重庆市苗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1993元(原告重庆市苗某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1993元),由原告重庆市苗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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