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院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建院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民申5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建院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建院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五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