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民申5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8年1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建院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建院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五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