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1民初1582号 申请人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申请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贵州省黎平县。 申请人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737197.8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依法提供保函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737197.87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 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