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1执75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806614029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执行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134713308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贵州省黎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15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通过向被执行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1、立即向申请人贵阳兰天洪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23985.9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2、负担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共26339.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7903.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调查被执行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状况,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21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贵州厚德南泉山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2021年3月10日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1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