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中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田中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广民三初字第27号
原告:胜利油田中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蒙,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原告胜利油田中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睿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睿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公司副经理**之妻,2013年4月2日上午,**安排原告公司的驾驶员***驾驶原告所有的起亚牌狮跑越野车送被告回其娘家广饶县稻庄镇某村,因**与被告存在家庭矛盾,被告到达其娘家后强行把原告车辆扣留,至今未予归还。期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还车辆,甚至找到广饶县公安局稻庄派出所出面协调均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起亚牌狮跑越野车一辆。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即原告中睿公司副经理**与被告系夫妻关系,该二人存在家庭矛盾,2013年4月2日,被告前往原告处与**交涉,后**安排原告的驾驶员***驾驶原告所有的起亚牌狮跑越野车送被告回其娘家广饶县稻庄镇某村,被告到达该村后将车辆扣留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车辆登记信息一份、广饶县公安局稻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本院依法调取的广饶县公安局稻庄派出所工作人员对被告及其父*好中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是本案涉案车辆的所有人,系合法权利人,被告扣留并占有该涉案车辆没有法律依据,属无权占有,原告依法享有对涉案车辆的返还请求权,被告负有返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胜利油田中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起亚牌狮跑越野车一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判决书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