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中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田中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胜利油田中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4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执字303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中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东、菏泽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执行的胜利油田中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一辆越野车。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胜利油田中睿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广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