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执保120号
申请人:徐州天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徐州天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0322诉前调279号】中,申请人徐州天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沛县房屋一套为申请人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徐州天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沛县房屋一套。
案件申请费4170元,由申请人徐州天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