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执保2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徐州天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徐州天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徐州天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2023)苏0322执保120号民事裁定,冻结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现已足额冻结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沛城支行(账户:32×××22_1)730000元,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银行沛县支行营业部(账户:50×××79)、工行江苏省沛县五一支行(账户:11×××19)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徐州天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现已足额冻结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对于其他银行账户应予解除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沛县支行营业部(账户:50×××79)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工行江苏省沛县五一支行(账户:11×××19)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32×××82)账户的冻结;
四、解除对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账户:32×××13_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