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驰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21021号
原告:北京鑫驰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姜雨宏,总经理。
被告: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紫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强,男,200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鑫驰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件,应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北京鑫驰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指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发生的,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所涉标的物价额较大或巨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超出该案件所在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案件。现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有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本案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件的依据不充分,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旭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