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驰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3民终11835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北侧(蛋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紫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柱,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海,男,199477日出生,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鑫驰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河北村村委会西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姜雨宏,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富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鑫驰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鑫驰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2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8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富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北京鑫驰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北京鑫驰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北京富荣公司与北京鑫驰源公司签订《工程资料补充协议》的目的是由北京鑫驰源公司编制工程建设施工资料,编制完成后交付北京富荣公司和相关部门备案。至今北京鑫驰源公司不但没有将施工资料交付北京富荣公司,而且北京富荣公司在另案中需要上述施工资料到相关政府部门查阅时也查不到备案资料。也就是说北京鑫驰源公司根本没有编制工程建设施工资料,没有履行《工程资料补充协议》,北京富荣公司无需支付合同对价。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监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支付监理费用”。北京鑫驰源公司提供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注明,此项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224日,至北京鑫驰源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北京鑫驰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曾经对北京富荣公司主张过权利,故已过诉讼时效。

北京鑫驰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请求。北京富荣公司所述不实,涉案工程的房本已经办理完毕,如果北京鑫驰源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该房本不会拿到。北京鑫驰源公司工作完成了,相关资料编制完成了,资料交给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双方协议约定委托北京鑫驰源公司做资料达到四方验收合格,就可以支付钱款。本案诉讼时效没有过期,因为北京富荣公司的原法人付某生病去世,后公司法人又变更,一直都在协商要求付款。

北京鑫驰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北京富荣公司给付北京鑫驰源公司所欠工程监理费及工程资料补充协议中所欠资料酬金共10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富荣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鑫驰源公司称自己受托为北京富荣公司厂房翻建工程担任监理工作,双方原约定监理费用为15万,后因工期延期,缺乏竣工验收资料,又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工程于2014224日工程验收,2015年底工程全部资料备案完成,因此从20111215日至2015年底共计4年,按照延期15万元/年计算,共计60万元,因此主张北京富荣公司应支付的总费用为15+60+30万元=105万元。为此北京鑫驰源公司交了中标通知书、《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监理补充协议》、竣工验收记录表、《工程资料补充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在2010121日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北京富荣公司委托北京鑫驰源公司承担其厂房翻建工程的监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101210日开始实施,于20111214日完成,支付的监理报酬为15万元,支付方法为:1.合同签订后支付监理费30%,45000元;2.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支付监理费40%60 000元;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监理费;在20111215日双方签订的《监理补充协议》中约定,监理范围为:北京富荣公司翻建厂房工程延期阶段监理;监理工作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20111215日起至工程资料移交档案馆之日止(由于北京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期限完成工程,所造成的监理延期费用由北京富荣公司承担);监理酬金及支付方法:1.本工程投资增加/万元,监理酬金相应增加/元;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每延期一年支付监理酬金15万元;3.工程竣工后四方验收合格结清余款;竣工验收记录表显示,在2014224日,北京富荣公司等四方签署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涉案翻建厂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双方签订的《工程资料补充协议》中约定:由于北京富荣公司厂房翻建工程,施工单位提前退场,未向委托人提供工程建设施工资料,无法完成工程验收。现另委托北京鑫驰源公司负责重新编制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酬金30万元(由于北京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竣工施工资料,资料由北京鑫驰源公司编制竣工验收资料,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以此竣工验收资料酬金由北京富荣公司承担)。

北京富荣公司对中标通知书、《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竣工验收记录表的真实性认可,对《监理补充协议》、《工程资料补充协议》的真实性表示不清楚,称仅有公章,没有任何人员的签字确认,并认为双方的监理合同已经到期了,北京鑫驰源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干了哪些工作,并且《工程资料补充协议》也没有签订日期,北京鑫驰源公司也没有施工资料编制资质,其应当由施工单位编制,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其索要的资料报酬是违法所得,不应支付。北京鑫驰源公司称《监理补充协议》、《工程资料补充协议》都是与原北京富荣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签订,其中《工程资料补充协议》大约是在工程竣工验收的时候签订的,并称自己一直在与北京富荣公司协商相关费用的事情,但因原法定代表人付某于2016去世了,所以之后又与其妻子荣某及之后的法定代表人等人在进行协商,因此认为自己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富荣公司以北京鑫驰源公司主张的费用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相应费用,但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补充协议》载明的内容,对监理费用的支付约定的分别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监理费”及“工程竣工四方验收合格结清余款”,从该约定内容来看,仅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支付监理费用,但并未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某个具体时间内予以支付,同样在《工程资料补充协议》中,仅约定竣工验收资料酬金为30万元,亦未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因此,北京鑫驰源公司在完成约定工作后可随时向北京富荣公司主张上述费用,故北京富荣公司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即20121224日为支付监理费用、资料报酬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显然缺乏依据,因此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北京富荣公司与北京鑫驰源公司所达成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补充协议》、《工程资料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尽管北京富荣公司称对《监理补充协议》、《工程资料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不清楚,但却未能提供证据加以反驳,故法院确认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北京鑫驰源公司在已完成涉诉相关工程监理任务及竣工验收资料编制任务的情况下,北京富荣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支付北京鑫驰源公司工程监理费用及资料报酬。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资料补充协议》的约定,北京富荣公司就其厂房翻建工程应支付的监理费用为15万元,资料报酬为30万元,故法院对北京鑫驰源公司要求支付的上述费用予以支持。北京鑫驰源公司称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北京富荣公司翻建厂房工程延期监理阶段的监理费用为15万元,并且每延期一年须再支付15万元,而涉诉工程在201512月底才完成,故延期3年延期费用为45元,因此主张该延期阶段的监理费用为60万元,但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载明的内容,其对监理工作时间的约定为“本协议签订之日20111215日起至工程资料移交档案馆之日止”,可见其约定的监理工作截止期间为“工程资料移交档案馆之日”,而非自20111215日起满一年。根据北京鑫驰源公司陈述的情况,其实际资料交付之日为2015年底,因此其自20111215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就计算延期费用,显然缺乏依据,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延期费用不予支持,确认该翻建厂房工程延期阶段的合理监理费用亦为15万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北京鑫驰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资料报酬共计六十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北京鑫驰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资料补充协议》约定的给付报酬的条件系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涉案工程已于20142月竣工验收,故该协议约定的报酬应予给付,北京富荣公司上诉主张其没有相关资料,不同意给付上述协议约定的报酬,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双方所签《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补充协议》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监理费,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给付日期,故北京富荣公司上诉请求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即2014224日为支付监理费用、资料报酬的诉讼时效计算起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富荣公司以此为由上诉主张涉案诉求超出诉讼时效期间,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北京鑫驰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北京富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 250元,由北京富荣兴旺蛋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闫 慧
审  判  员   江 惠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 栋
书  记  员   肖萌萌